吳青
  聲音周刊:吳青代表您好,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剛剛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和表決。您不僅參加了修法過程中張德江委員長到廣東的調研座談會,還列席了第三次審議時的常委會,參加了對該法四次審議前的專家評估會,您對該法應該比較瞭解。您最關註這部法律哪方面內容的修改?
  吳青:能夠多次參與環保法的一些重要修改環節,我感到很榮幸。環保法修改廣受社會關註,經過了四次審議,這在全國人大立法工作中也屬比較少見的情形。這一方面說明瞭社會的關註度很高,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全國人大對待環保法修改所持的審慎、負責的態度。在環保法修改中,我前後正式提出過三次修改意見。我比較關註的是政府的環保責任問題、排污企業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環保執法的手段及執法依據的問題以及環保信息公開的問題等。對這些問題,我都提出了修改意見,均被不同程度採納。
  聲音周刊:媒體稱該法為“史上最嚴格”的環保法。但是,相信公眾最關心的還是法律能否被嚴格執行。修改後的環保法該如何在“落實”上下功夫?
  吳青:“史上最嚴的環保法”這是媒體的稱謂,其實應算不上最嚴,《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裡面有些規定就比環保法規定要嚴。但相對於之前環保法的規定,以目前的規定來說,已屬難得。確實,在環保執法問題上,很多公眾反映執法不夠嚴及執法不到位,我覺得其中一個原因是執法依據規定得不夠充分。修改後的環保法在這方面作了加強,不僅規定環保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等進行現場檢查,還規定對超標排放的單位可以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對違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門等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排放的設備、設施等。對採用暗管、滲井、灌註等違法排污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以拘留。新環保法規定的這些行政執法措施,為環保執法單位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2015年1月1日環保法正式實施後,相信環保執法狀況會有很大的變化。
  聲音周刊:我們瞭解到,您一直非常關註環保方面的立法問題,在2013年召開的全國兩會上,還提交了關於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案。
  吳青:我在擔任全國人大代表以前擔任過十年的廣東省人大代表,並且擔任過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委員,我現在還是廣東省人大立法咨詢專家。這十多年來,我參與廣東省的地方立法比較多,尤其是環保方面的立法。參與環保立法要全面研究環保法律、法規等,參與調研、聽取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等的意見建議。因此,十多年下來,我對環保法律及環保問題瞭解得比較多,也比較敏感。在2013年全國兩會前,我專門就土壤污染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向土壤方面的專家學者進行了咨詢,研究了國外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在全國人代會上提出了關於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案。現在該法已列入了立法計劃。
  聲音周刊:您認為檢察機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面對即將實施的修改後的環保法,檢察機關該如何加大對環境保護的力度?
  吳青:在環保法修改的過程中,曾經有意見提出讓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在環境污染事件中代表國家提出訴訟,後來這個意見沒被採納。我認為,檢察機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發揮還是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方面。如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營者的違法排污行為已構成犯罪,那麼檢察機關就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等法律監督職責。  (原標題:吳青代表:在環境保護方面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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